|
|
|
|
|||||
| 天津:不缴生活废弃物处理费可罚3万 | |||||
作者:环卫局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8-6-10 ![]() |
|||||
|
近日获悉,不高日前出台了《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。从5月1日起,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,不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将被罚款,拖欠处理费的将回收滞纳金。 按每日3%。加收滞纳金 收费标准将向社会公布 《规定》要求,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,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且逾期不改正的,对单位可处以应缴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,对个人可处以应缴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。拖欠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,可按每日3%。回收滞纳金,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法院执行。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天津市市容委会同市物价局、市财政局制定后向社会公布。 工业医疗危险废弃物 不得混入生活废弃物 根据《规定》,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、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,不得随着倾倒、抛撒和堆放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废弃物、医疗废弃物、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、转运站、处理厂(场)内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活废弃物转动站、处理厂(场)捡拾废弃物。运输生活废弃物的,应当使用全密闭专用运输车辆,防止撒漏、渗漏。生活废弃物转运站、处理厂(场)应安装除臭、降尘装置,对生活废弃物及车辆,防止撒漏、渗漏。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(场)应安装除臭、降尘装置,对生活废弃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,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设工程废弃物,不得擅自设置接纳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地。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 禁止加工使用销售地沟油 餐饮废弃物禁止作为饲料 餐饮废弃物是食品生产加工、饮食服务、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、残液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。废弃食用油脂是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。今后,本市禁止将地沟油等废弃信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,同时禁止将餐饮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,禁止将餐饮废弃物裸露存放。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经营 处置再利用生活废弃物 |
|||||
| 文章录入:admin 责任编辑:admin | |||||
| | 设为首页 |联系站长 | 版权申明 | 旧版环卫网 | 管理登录 | | ||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