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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威海市环翠区机关工作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          ★★★ 【字体:
威海市环翠区机关工作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
作者:环卫局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6-9-6    

       《威海市环翠区机关工作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已经区委、区政府同意,在此全文刊登,望全局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本办法,按照办法规定自觉规范自身行为,全面提高工作效能。
 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,提高机关效能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,包括我区各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,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。
 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当,影响工作秩序和效能,或者损坏管理对象合法权益,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,依照本办法追究其效能责任。
  第四条 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:
  从严治党、从严治政;实事求是,有错必究;责任追究与教育防治相结合;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。
 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,应追究其效能责任:
  (一)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委、政府的政策执行不力、消极对待,影响政令畅通,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;
  (二)工作失职,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的;
  (三)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,对应公开的内容不公开、少公开、假公开,或者对已经变更的公开内容不及时调整的;
  (四)在实施行政许可(审批)过程中,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(审批)的。
  (五)办事效率低下,工作推诿,敷衍塞责,无正当理由对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办的;
  (六)服务意识差,工作作风生硬,态度蛮横粗暴,故意叼难人的;
  (七)不遵守工作纪律,撤离岗位、撤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、炒股、玩电脑游戏、打麻将、玩扑克以及外出洗桑拿等的;
  (八)工作中滥用职权,乱检查、乱摊派、乱罚款以及“吃、拿、卡、要、报”的;
  (九)不执行行岗位责任、服务承诺等工作制度的;
  (十)违反机关公文、公章等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;
  (十一)个人行为不检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;
  (十二)其他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。
  第六条 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:
  (一)口头告诫;
  (二)通报批评;
  (三)书面告诫。
  第七条 同一机关中被追究效能责任的工作人员数量较多或影响较大的,该机关中负责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。
 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受到口头告诫的,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;受到通报批评的,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;受到书面告诫的,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。
  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的,该单位本度不得评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。
  第九条 被追究效能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重自理:
  (一)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;
  (二)干扰、阻碍调查的;
  (三)打击、报复投诉人、举报人的:
  (四)具有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责任追究情形的。
  第十条 被追究效能责任的人员主动、及时纠正过错的,可以从轻、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。
 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,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决定。
  第十二条 有关机关接到投诉、举报后,应及时审查是否属于受理范围。
  属于受理范围的,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;不属于受理范围的,应当在受理投诉、举报人说明理由,并引导其向有自理权的机关反映。
  已经受理的,受理机关应当对投诉、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,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特别复杂的,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,时间可适当延长,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。需要转办、交办的,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机关处理。
  第十三条 上级机关可直接办理由下级机关处理的投诉事项。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对投诉事项处理不当的,可以责成其重新处理,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变更处理结果。
  第十四条 对于通报批评、书面告诫处理的,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,应听取当事人的审辨;处理决定应送达被处理人员并责成被处理人员写出书面检查。
  第十五条 收到书面告诫处理的,其复核、申诉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的相关规定进行。
  第十六条 书面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。告诫期满后,被告诫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,经主管部门确认已改正的,可按期解除告诫,并下达解除告诫通知书;仍不改正的,应延长告诫期,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。
  第十七条 效能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机关文书档案。处理决定应抄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。
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威海市环翠区纪委(威海市环翠区监察局)
  负责解释。
    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4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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